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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9.04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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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願會置委員四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2.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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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2. 前項編組表人員,於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9.0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