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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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院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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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條的規定,行政院為了處理法制事務,設立了一個稱為法規委員會的機構。該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協助行政院處理法律和法規相關的事務。詳細的職掌權限和組織結構,可以參考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法。例如,根據該組織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法規委員會負責審查、討論和擬定法律和法規草案,並提出建議性意見供行政院參考。
- 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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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