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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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報院法規案件之審查、研議、整理事項。 二、關於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編譯事項。 四、關於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法規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立、管理、運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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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該委員會掌理以下事項: 一、關於報院法規案件之審查、研議、整理事項。這表示該委員會負責審查、研議、整理報院的法規案件。 二、關於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這表示該委員會負責研議、解釋法規上的疑點。 三、關於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編譯事項。這表示該委員會負責管制、管理、整理和編譯法規。 四、關於法制作業之協調聯繫事項。這表示該委員會負責協調和聯繫法制作業相關事項。 五、關於法規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立、管理、運用事項。這表示該委員會負責整體規劃、建立、管理和運用法規資訊系統。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這表示該委員會還負責其他相關的法制事項。 舉例來說,該委員會可能審查並對某項法案進行研議,並提供法規疑義的解釋。他們也可能負責整理法規文件並確保法規資訊系統的順利運行。此外,他們還可能協調不同部門之間的法制作業並進行聯繫。這些都是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所掌管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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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