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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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委員九人至十一人,派兼或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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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之規定,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有一位專任的主任委員和九至十一位委員,這些委員可以是派兼或聘兼的。這表示本會的組織架構就是包括主任委員和九至十一位委員的成員組成。這些委員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根據資料中的內容,這些委員的背景包括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議員代表、地方公正人士、地政專家學者、不動產估價師、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等各領域的專業人士。本會的主席和委員們應該遵守法規並且保持獨立性,對於具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應該自行迴避。本會需要過半數委員的出席才能開會,且出席委員過半數要同意才能做決議。若遇到同數時,則由主席裁決。在行政機關的專業認定部分,行政法院應予尊重。但對於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遵守法定秩序、基於錯誤的事實、遵守一般有效的價值判斷原則,以及判斷時是否夾雜與事件無關的考慮因素等,行政法院有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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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