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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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至五人,技監二人或三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四人至六人,技正二十四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九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技士三十八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十人,技士二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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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0條,該條規定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職位及相對應的職等。以下為該條的解釋: - 主任秘書:該職位只有一人,職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 參事:該職位有三至五人,職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 技監:該職位有二至三人,職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 處長:該職位有四人,職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 副處長:該職位有四人,職務為簡任第十一職等。 - 專門委員:該職位有六至八人,職務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科長:該職位有十八至二十四人,職務為薦任第九職等。 - 秘書:該職位有四至六人,職務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技正:該職位有二十四至三十四人,職務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有二人擔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專員:該職位有七至九人,職務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分析師:該職位有一至二人,職務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設計師:該職位有二至四人,職務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 科員:該職位有十九至二十五人,職務為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有十人擔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士:該職位有三十八至四十八人,職務為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有二十四人擔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助理設計師:該職位有二至四人,職務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辦事員:該職位有三至五人,職務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 書記:該職位有六至八人,職務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以上是對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0條的逐條解釋,相關資料可參考該法條本身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40627 制定)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至五人,技監二人或三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四人至六人,技正二十四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九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技士三十八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十人,技士二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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