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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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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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1條,該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人事管理事項。該委員會設有人事室,並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負責處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此外,該委員會還需要其他所需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會依照該條例所訂的員額內進行派充。
立法沿革 1 版
(0840627 制定)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人事室編制及其掌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627 制定)
明定人事室編制及其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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