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由本條例第十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4條規定,本會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由本條例第十條所定員額內均勻使用。 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該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制定。而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以及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派用及聘用均另以法律定之。而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二項,該條例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可見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可以依法規定聘用專業人員。 作為相關範例,我們可以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第1項。該項規定了本會的委員組成,其中包括由地方公正人士擔任委員。這符合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提及的地方公正人士可以被聘用為行政機關的專業人員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40627 制定)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由本條例第十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立法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如需特殊專長人員,經報院核准,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業人員。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第十條條文
(0840627 制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如需特殊專長人員,經報院核准,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業人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