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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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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准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或聘兼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該條規定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根據業務需要,可以提請行政院核准設立各種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可以由本會的主任委員兼任或聘請兼任。所需的工作人員則可以從該條例所定的員額內派任。 範例: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規定,如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需要成立公共工程規劃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委員可以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派任或聘請兼任。同時,該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從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的員額內派任。

立法沿革 1

(0840627 制定)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或聘兼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因業務需要得報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 名詞
(0840627 制定)

明定因業務需要得報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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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規定:「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或聘兼之;所需工作人員,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