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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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或聘兼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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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該條規定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根據業務需要,可以提請行政院核准設立各種委員會。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可以由本會的主任委員兼任或聘請兼任。所需的工作人員則可以從該條例所定的員額內派任。 範例: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6 條規定,如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需要成立公共工程規劃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委員可以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派任或聘請兼任。同時,該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從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的員額內派任。
立法沿革 1 版
(0840627 制定)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或聘兼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明定因業務需要得報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 核名詞
(0840627 制定)
明定因業務需要得報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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