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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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三、關於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及研考事項。 四、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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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秘書處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1. 有關委員會會議以及業務會報的議事事項。 2. 有關事務和出納事項。 3. 有關文件、印信、檔案管理以及研究考察的事項。 4. 有關公共關係和新聞發布的事項。 5. 其他不屬於其他部門和室的事項。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的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權制定組織準則。而根據中立法規範對象的規定,公共工程委員會屬於法定機關,其成立由政府採購法所規定,因此該法規為本案適用之法令。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40627 制定)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三、關於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及研考事項。 四、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秘書處掌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627 制定)
明定秘書處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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