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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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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三、關於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及研考事項。 四、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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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秘書處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1. 有關委員會會議以及業務會報的議事事項。 2. 有關事務和出納事項。 3. 有關文件、印信、檔案管理以及研究考察的事項。 4. 有關公共關係和新聞發布的事項。 5. 其他不屬於其他部門和室的事項。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的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權制定組織準則。而根據中立法規範對象的規定,公共工程委員會屬於法定機關,其成立由政府採購法所規定,因此該法規為本案適用之法令。 參考資料: - 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1

(0840627 制定)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三、關於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及研考事項。   四、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秘書處掌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627 制定)

明定秘書處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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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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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 條規定:「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三、關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