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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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 2.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相關部會主管及工程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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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8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主任委員一人:由特任制度遴聘,負責綜理委員會的事務。 2. 副主任委員二人:由簡任第十四職等的人員擔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委員會的事務。 3. 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擔任無給職,由行政院根據相關部會主管和工程專家派兼或聘兼。 範例: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8條,委員的人數在十一人至十五人之間,並且是無給職的職位。這些委員是由行政院根據相關部會主管和工程專家選派或聘用的。
立法沿革 1 版
(0840627 制定)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相關部會主管及工程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6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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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