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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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經建行政、農業經濟、工業行政、工業工程、水利行政、水利工程、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化學工程、地政、測量、一般工程、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建築工程、結構工程、企業管理、企劃控制、社會行政、勞工行政、財務管理、圖書管理、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法制、編譯、議事、公共關係、出納、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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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5條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人員應依據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來選用符合相關職系的人員。根據這條規定,可以從一般行政管理、經建行政、農業經濟、工業行政、工業工程、水利行政、水利工程、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化學工程、地政、測量、一般工程、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建築工程、結構工程、企業管理、企劃控制、社會行政、勞工行政、財務管理、圖書管理、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法制、編譯、議事、公共關係、出納、事務管理、文書、打字以及其他相關職系中挑選合適的人員。 根據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的規定,這些職系代表著不同的專業領域或職責,所以相對應的人員應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例如,在這些職系中,財務管理職系可以負責財務方面的工作,法制職系可以處理法律事務,人事行政職系可以負責人事管理等等。因此,根據不同的工作需要,選用相符合職系要求的人員是符合法規的要求。 另外,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在公務職位分類法中,確實存在以上所列舉的各種職系,而這些職系的選用依據則可以參考公務職位分類法中的職系說明書。例如,根據加密網站政府資料,人事行政職系的職責包括人力資源管理、訓練發展,採購與供應管理職系的職責包括進口採購、供應商管理等。這些資訊可以作為詮釋法規的依據,以便選用符合相應職系要求的人員。
-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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