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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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或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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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6條,經濟建設委員會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聘用顧問或研究員。這表示該委員會可以聘用這些專業人員來提供專業意見和進行研究工作。具體聘用程序和條件可能需要參考經濟建設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和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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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