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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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及住宅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都市及住宅綜合開發計畫之研擬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區域與都市發展問題之研究及審議事項。 三、關於住宅建設計畫之審議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育之研究及審議事項。 五、關於其他都市及住宅發展建設問題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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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規定了都市及住宅發展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關於都市及住宅綜合開發計畫的研擬及協調事項:該部門負責研擬和協調都市及住宅綜合開發計畫。 二、關於區域與都市發展問題的研究及審議事項:該部門負責研究並審議區域與都市發展的問題。 三、關於住宅建設計畫的審議及協調事項:該部門負責審議和協調住宅建設計畫。 四、關於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育的研究及審議事項:該部門負責研究並審議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育的事項。 五、關於其他都市及住宅發展建設問題的研究及規劃事項:該部門負責研究並規劃其他都市及住宅發展建設相關的問題。 根據以上資料,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條明確了都市及住宅發展處在都市及住宅發展領域的職掌。該部門負責研究、審議和協調相關的計畫和問題,以促進都市及住宅發展的健全和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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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