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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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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會議之紀錄與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該委員會職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聯席會議之紀錄與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該委員會職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這項法條主要規定了聯席會議的紀錄和其他相關事務的處理方式。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主席可以從該委員會的職員中指定若干人負責處理聯席會議的紀錄以及其他相關事務。具體指定的人數和方式可以依據該委員會的需要和情況來決定。

立法沿革 4

(0361225 制定)

聯席會議之紀錄及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該委員會職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

(0390314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411212 全文修正)

聯席會議之紀錄及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該委員會職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

(0880112 全文修正)

聯席會議之紀錄與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該委員會職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聯席會議之紀錄及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該委員會職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

(0390314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411212 全文修正)

聯席會議之紀錄及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該委員會職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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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6 條規定:「聯席會議之紀錄與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該委員會職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