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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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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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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4

(0361225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預算案之審查,應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以預算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0880112 全文修正)

預算案之審查,召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時,以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立法理由一、鑑於預算案之審查,有各種方式,並不以召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為限,爰作文字修正。   二、所稱「預算委員會」,配合本院組織法之修正,改稱為「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09612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常設委員會調整,並提高議事效率,簡化總預算案審查程序,刪除應經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預算案之審查,應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以預算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鑑於預算案之審查,有各種方式,並不以召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為限,爰作文字修正。   二、所稱「預算委員會」,配合本院組織法之修正,改稱為「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0961207 刪除)

配合常設委員會調整,並提高議事效率,簡化總預算案審查程序,刪除應經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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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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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