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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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5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預算案之審查,應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以預算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0880112 全文修正)
預算案之審查,召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時,以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立法理由一、鑑於預算案之審查,有各種方式,並不以召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為限,爰作文字修正。 二、所稱「預算委員會」,配合本院組織法之修正,改稱為「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096120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常設委員會調整,並提高議事效率,簡化總預算案審查程序,刪除應經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預算案之審查,應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以預算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鑑於預算案之審查,有各種方式,並不以召開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為限,爰作文字修正。 二、所稱「預算委員會」,配合本院組織法之修正,改稱為「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0961207 刪除)
配合常設委員會調整,並提高議事效率,簡化總預算案審查程序,刪除應經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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