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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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各置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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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8 條,各委員會在組織上必須設置專門委員一人,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該專門委員的職責包括負責研究、編撰以及草擬有關議案和人民請願書的事項。 舉例來說,一個委員會可能會設置專門委員負責檢討教育相關的議案和人民請願書。這位專門委員負責進行相關研究,撰寫相關文件,並在討論會議上提出相關建議。他或她的職務等級可能是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第十三職等,具體取決於立法院的規定和需求。
立法沿革 2 版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各置專門委員一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必要時得各增設一人。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各置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事項。
立法理由一、原規定所稱簡派,配合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修改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二、所擔任職掌,為使與法制局及研究人員有所區別,爰參考本法第二條之職權項目修正。 三、因已另設有法制局,原條文後段所稱「必要時得各增置一人」已無需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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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各置專門委員一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必要時得各增設一人。
一、原規定所稱簡派,配合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修改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二、所擔任職掌,為使與法制局及研究人員有所區別,爰參考本法第二條之職權項目修正。 三、因已另設有法制局,原條文後段所稱「必要時得各增置一人」已無需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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