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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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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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意即各立法院委員會都設有一位主任秘書,他的職務等級列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之間,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根據網路搜尋結果,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的法源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條文,資料來源為立法院網站。
立法沿革 3 版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置主任秘書十二人,簡任;秘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由院長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但對於簡任人員之任、免、遷、調,應與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商酌行之。
(0451109 修正)
各委員會置主任秘書十二人,簡任;秘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二十四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速記員十二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由院長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但對於簡任人員之任、免、遷、調,應與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商酌行之。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十九條前段有關主任秘書之設置部分,加以抽繹,並以專條規定,以資明確。 二、除明列主任秘書職等外,並規定主要掌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委員會置主任秘書十二人,簡任;秘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由院長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但對於簡任人員之任、免、遷、調,應與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商酌行之。
各委員會置主任秘書十二人,簡任;秘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二十四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速記員十二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由院長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但對於簡任人員之任、免、遷、調,應與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商酌行之。
一、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十九條前段有關主任秘書之設置部分,加以抽繹,並以專條規定,以資明確。 二、除明列主任秘書職等外,並規定主要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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