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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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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意即各立法院委員會都設有一位主任秘書,他的職務等級列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之間,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根據網路搜尋結果,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的法源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條文,資料來源為立法院網站。

立法沿革 3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置主任秘書十二人,簡任;秘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由院長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但對於簡任人員之任、免、遷、調,應與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商酌行之。

(0451109 修正)

各委員會置主任秘書十二人,簡任;秘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二十四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速記員十二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由院長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但對於簡任人員之任、免、遷、調,應與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商酌行之。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十九條前段有關主任秘書之設置部分,加以抽繹,並以專條規定,以資明確。   二、除明列主任秘書職等外,並規定主要掌理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置主任秘書十二人,簡任;秘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由院長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但對於簡任人員之任、免、遷、調,應與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商酌行之。

(0451109 修正)

各委員會置主任秘書十二人,簡任;秘書十二人,薦任或簡任;科長十二人,薦任;科員二十四人,委任,其中十二人得為薦任;速記員十二人,薦任或委任;書記官或書記十二人,書記官,委任。   前項人員,由院長視各委員會事務之繁簡配用之。但對於簡任人員之任、免、遷、調,應與各該委員會召集委員商酌行之。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參考原條文第十九條前段有關主任秘書之設置部分,加以抽繹,並以專條規定,以資明確。   二、除明列主任秘書職等外,並規定主要掌理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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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9 條規定:「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