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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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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 2.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了立法院设置的各个委员会,其中包括内政委员会、外交及国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以及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立法院在必要时还可以增设特种委员会。 參考資料: - 《立法院組織法》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

立法沿革 7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五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五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依憲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行使同意權之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08801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務委員會。   三、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四、國防委員會。   五、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六、財政委員會。   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八、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司法委員會。   十一、法制委員會。   十二、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自第四屆起增加立法委員名額及修正中之「行政院組織法」,將增加相關部會而修正。   二、增列「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及「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三、原設「預算委員會」為便於與依本修正案成立之「預算中心」區隔,及配合目前實務及於決算部分之監督,乃正名為「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四、依行政院組織法(草案)將增設「文化部」,爰將教育委員會配合改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本法對於常設委員會之設置既採取列舉方式而非例示方式,爰修正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文字,刪除得增設「其他委員會」字樣。   六、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屬於職權行使範圍,另以法律規定,爰予改列。

(0961130 修正)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配合立法院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減半,修正第一項常設委員會數目為八個,並酌修其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80106 修正)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五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五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依憲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行使同意權之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自第四屆起增加立法委員名額及修正中之「行政院組織法」,將增加相關部會而修正。   二、增列「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及「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三、原設「預算委員會」為便於與依本修正案成立之「預算中心」區隔,及配合目前實務及於決算部分之監督,乃正名為「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四、依行政院組織法(草案)將增設「文化部」,爰將教育委員會配合改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本法對於常設委員會之設置既採取列舉方式而非例示方式,爰修正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文字,刪除得增設「其他委員會」字樣。   六、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屬於職權行使範圍,另以法律規定,爰予改列。

(0961130 修正)

一、配合立法院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減半,修正第一項常設委員會數目為八個,並酌修其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0980106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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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