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了立法院设置的各个委员会,其中包括内政委员会、外交及国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以及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根据该法律的规定,立法院在必要时还可以增设特种委员会。 參考資料: - 《立法院組織法》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七條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五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五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立法院會議,依憲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行使同意權之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務委員會。 三、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四、國防委員會。 五、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六、財政委員會。 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八、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交通委員會。 十、司法委員會。 十一、法制委員會。 十二、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自第四屆起增加立法委員名額及修正中之「行政院組織法」,將增加相關部會而修正。 二、增列「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及「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三、原設「預算委員會」為便於與依本修正案成立之「預算中心」區隔,及配合目前實務及於決算部分之監督,乃正名為「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四、依行政院組織法(草案)將增設「文化部」,爰將教育委員會配合改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本法對於常設委員會之設置既採取列舉方式而非例示方式,爰修正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文字,刪除得增設「其他委員會」字樣。 六、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屬於職權行使範圍,另以法律規定,爰予改列。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配合立法院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減半,修正第一項常設委員會數目為八個,並酌修其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五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五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立法院會議,依憲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行使同意權之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一、本條係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自第四屆起增加立法委員名額及修正中之「行政院組織法」,將增加相關部會而修正。 二、增列「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及「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三、原設「預算委員會」為便於與依本修正案成立之「預算中心」區隔,及配合目前實務及於決算部分之監督,乃正名為「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四、依行政院組織法(草案)將增設「文化部」,爰將教育委員會配合改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本法對於常設委員會之設置既採取列舉方式而非例示方式,爰修正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二項文字,刪除得增設「其他委員會」字樣。 六、原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屬於職權行使範圍,另以法律規定,爰予改列。
一、配合立法院委員自第七屆起席次減半,修正第一項常設委員會數目為八個,並酌修其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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