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立法院有權設立修憲委員會,並可以另行定制其組織規程。具體來說,修憲委員會可以由立法院內的議員組成,負責審議和討論關於憲法修正的相關議題。修憲委員會的設置和組織方式,有助於確保對於憲法修正的審查和討論具有適當的程序和程序。關於立法院組織法第9條之例子,缺少具體的內容描述,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 二、本條係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改列。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立法理由法源配合修正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其組織規程,由立法院定之。
一、文字修正。 二、本條係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改列。
法源配合修正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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