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有關立法院組織法第8條的問題。
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由機關提出者,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於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議案由立法委員提出者,應先提出院會討論。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由機關提出者,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於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議案由立法委員提出者,應先提出院會討論。
人民依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立法院請願時,其處理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立法院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 二、本條係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改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立法院會議,非有立法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由機關提出者,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於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議案由立法委員提出者,應先提出院會討論。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由機關提出者,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於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議案由立法委員提出者,應先提出院會討論。
人民依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立法院請願時,其處理辦法,由立法院定之。
一、文字修正。 二、本條係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改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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