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立法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立法院設有程序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織規程需另行訂定。根據這個法條,立法院可以設立程序委員會來處理與程序相關的事務。然而,具體關於程序委員會的組織細節和運作方式需要另行確定、訂立規程。 可參考資料: - 立法院組織法 -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相關資料和規程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機關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程序委員會提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立法理由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查。報告下次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報本次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程序委員會提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於完成二讀會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
立法理由將「撤回原案」修正為「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
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編列議事日程屬於議事運作事項,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機關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查。報告下次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報本次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將「撤回原案」修正為「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
有關編列議事日程屬於議事運作事項,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