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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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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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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立法院設有程序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織規程需另行訂定。根據這個法條,立法院可以設立程序委員會來處理與程序相關的事務。然而,具體關於程序委員會的組織細節和運作方式需要另行確定、訂立規程。 可參考資料: - 立法院組織法 -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相關資料和規程

立法沿革 7

(0360327 制定)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機關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0831110 修正)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程序委員會提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立法理由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查。報告下次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報本次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0840105 修正)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經程序委員會提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二項議案於完成二讀會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

立法理由將「撤回原案」修正為「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

(08801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編列議事日程屬於議事運作事項,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327 制定)

依憲法提出於立法院之議案,在未經議決前,原提案機關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411212 全文修正)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應先經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應先經院會討論。   前項議案在未經決議前,原提案者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0831110 修正)

政府機關依憲法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查。報告下次院會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報本次院會討論。但必要時,得逕提院會討論。

(0840105 修正)

將「撤回原案」修正為「經院會同意後得撤回原案」

(0880112 全文修正)

有關編列議事日程屬於議事運作事項,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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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7 條規定:「立法院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