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可以依憲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召開臨時會,但在召開臨時會時,只能討論特定的事項。 2. 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2項規定,在停止開會期間,如果遇到重大事項,立法委員有四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的話,可以恢復開會。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立法院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11)
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一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必要時得增設一人。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係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本條第二項係新增列,明定停開院會期間,得恢復開會之條件。
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一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必要時得增設一人。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一、本條第一項係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本條第二項係新增列,明定停開院會期間,得恢復開會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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