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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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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2. 2.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可以依憲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召開臨時會,但在召開臨時會時,只能討論特定的事項。 2. 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2項規定,在停止開會期間,如果遇到重大事項,立法委員有四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的話,可以恢復開會。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立法院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11)

立法沿革 5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一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必要時得增設一人。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08801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係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本條第二項係新增列,明定停開院會期間,得恢復開會之條件。

(0360327 制定)

立法院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0361223 全文修正)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一人至三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

(0390314 全文修正)

立法院每一委員會,置專門委員一人,簡派,擔任法案之研究及草擬事項,必要時得增設一人。

(0411212 全文修正)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088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係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本條第二項係新增列,明定停開院會期間,得恢復開會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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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組織法第 6 條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