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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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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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本會職員的任免由院長根據事務的需要進行派兼。這表示紀律委員會的職員可能是由立法院的其他職員兼任,具體派兼的方式和標準則可能由院長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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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