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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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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2. 2.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3. 3.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可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第 12 條第 1 項: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這表示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在立法院的院會上通過之後才會正式生效。 2. 第 12 條第 2 項: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這表示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的條文,從立法院的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開始實施。 3. 第 12 條第 3 項: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這表示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的條文,從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參考資料: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立法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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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規定:「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