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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1.13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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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每會期選出之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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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召集委員按月輪值。
  2. 本會會議,除每會期召集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當月輪值召集委員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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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接受審議懲戒案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立法院會議議決交付審議之懲戒案。 二、立法院會議主席依法移付之懲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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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2.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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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2.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3.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1.1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