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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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召集委員按月輪值。
- 2.本會會議,除每會期召集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當月輪值召集委員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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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第 1 款之規定,紀律委員會的召集委員應按照月份輪值負責召集會議。而根據第 2 款之規定,除了每個會期的召集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推選出一位主席之外,當月輪值的召集委員會擔任主席。 針對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依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之規定,紀律委員會的召集委員按月輪值負責召集會議,並以當月輪值召集委員擔任會議之主席。這意味著每個月由不同委員擔任召集委員和主席。例如,這個月是委員甲擔任召集委員和主席,下個月則由委員乙負責。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每個紀律委員都有機會參與召集會議和擔任主席的責任,並鼓勵委員之間的合作和責任共享。 此外,根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修正草案」,紀律委員會主席的任期為兩個會期。若有需要,召集委員可以在會期結束前重新選舉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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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