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3

快速跳轉

本會置召集委員八人,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本會置召集委員八人,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根據典型法學著作《立法院組織法及職權行使法實務解釋》,該規定意在保障各委員會的利益,確保充分代表性。具體來說,每個委員會都可以推舉一名委員擔任紀律委員會的召集委員。例如,如果立法院有十個委員會,那麼就會有十名委員被互相推舉,最後從中選出八名擔任紀律委員會的召集委員。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各委員會的充分參與和代表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召集委員八人,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