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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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召集委員八人,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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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本會置召集委員八人,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根據典型法學著作《立法院組織法及職權行使法實務解釋》,該規定意在保障各委員會的利益,確保充分代表性。具體來說,每個委員會都可以推舉一名委員擔任紀律委員會的召集委員。例如,如果立法院有十個委員會,那麼就會有十名委員被互相推舉,最後從中選出八名擔任紀律委員會的召集委員。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各委員會的充分參與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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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