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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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每會期選出之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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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由每會期選出的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織。具體來說,每個會期結束後,立法院內的各個委員會將選出一些委員作為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的召集委員,這些委員將組織和管理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的運作。 參考資料: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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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