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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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2.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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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條是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八條制定的。若本規程未規定相關事項,則適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其中立法院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如下: 「立法院組織法第八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設立及實行理事會制度,由院長設六副職之理事,理事推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主持紀律委員會事務,並由副理事長輔助理事長執行業務。紀律委員會設副秘書長、尚書及主任秘書,其組織由院長定之。」 根據此規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採用理事會制度,由院長任命六位理事,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負責主持紀律委員會事務,並由副理事長協助執行工作。另外,紀律委員會還設有副秘書長、尚書和主任秘書等職位,其具體組織由院長決定。
- 第八條條文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法規
- 立法院組織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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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