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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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付懲戒之委員得向本會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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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被移送懲戒的委員可以向該委員會提出說明。根據已知的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解釋這個法條。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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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