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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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
- 2.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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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的內容是指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的組織,該條第1項規定了該委員會應設置兩名召集委員,並由委員們互選產生。第2項則規定在委員會開會時,召集委員應輪流擔任主席的職務。這表示召集委員的輪值制度,確保了每位召集委員都有機會擔任主席,在會議中平等地分擔責任和依法主持會議。 舉例來說,假設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有三名委員,他們分別是A、B、C。根據第1項規定,這三位委員需要進行選舉,選出兩名召集委員。假設A和C當選為召集委員。在開會時,A和C會根據第2項的規定輪流擔任主席,讓每位召集委員都有機會主持會議。例如,在一次會議中,A擔任主席,下次則輪到C擔任主席,以此類推。這樣的旋轉制度確保了公平和平衡,使得每位召集委員都能夠參與主持會議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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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