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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2.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3.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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