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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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本會的職掌如下: 1. 審定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的職權。 舉例:審查立法委員提案的手續是否正確,以及提案的內容是否符合立法院的職權。 2. 決定議案的合併、分類和次序變更的事項。 舉例:決定將幾個相關的議案合併討論,或者重新調整議案的分類和討論次序。 3. 分配政府提案和立法委員提案的討論時間。 舉例:確定政府提案和立法委員提案在院會中的討論時間,以便公平地分配討論機會。 4. 分配政黨質詢和立法委員個人質詢的時間。 舉例:確定各政黨在院會中進行質詢的時間,以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的時間分配。 5. 處理與院會議事程序相關的問題。 舉例:解決與院會議事程序相關的問題,例如議事秩序、表決程序等等。 6. 處理人民請願文書的審核、移送、函復和通知事宜。 舉例:審核人民請願文書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做出移送、函復和通知的處理。 根據該規程第2條,未標名請願但內容符合請願法第五條的文書,視為請願文書。 舉例:即使一份文書沒有明確標示為請願文書,但它的內容符合請願法第五條的要求,就會被視為請願文書。 根據該規程第3條,如果人民向其他機關提出的請願文書副本被送交本院,相關委員會會將其存查。 舉例:如果人民向其他機關提出的請願文書副本被轉交給立法院,相關的委員會就會存查該份文書。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請願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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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