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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法5請願書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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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請願法第5條規定了請願書應記載的事項,包括以下內容:請願人(個人或團體)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址;如果是團體請願,需要提供團體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的相關資訊;請願的事實、理由和願望;受理請願的機關;請願的日期。這些要求可以從請願法第5條中找到相關的規定。 使用參考資料舉例:根據《請願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有一個個人請願,請願書應該包括請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址。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居住在台北市的市民想要請願關於交通問題,他的請願書應該包括他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址,以及關於交通問題的事實、理由和他的願望。

立法沿革 2

(0431207 制定)

人民請願,應具備請願文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0581205 全文修正)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0431207 制定)

人民請願,應具備請願文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0581205 全文修正)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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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請願法第 5 條規定:「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請願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請願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