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請願法第5條規定了請願書應記載的事項,包括以下內容:請願人(個人或團體)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址;如果是團體請願,需要提供團體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的相關資訊;請願的事實、理由和願望;受理請願的機關;請願的日期。這些要求可以從請願法第5條中找到相關的規定。 使用參考資料舉例:根據《請願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有一個個人請願,請願書應該包括請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址。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居住在台北市的市民想要請願關於交通問題,他的請願書應該包括他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和住址,以及關於交通問題的事實、理由和他的願望。
人民請願,應具備請願文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人民請願,應具備請願文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人民請願應備具請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 一、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 二、請願所基之事實、理由及其願望。 三、受理請願之機關。 四、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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