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根据《請願法》第6條的规定,当人民集体向各机关提出請願并陈述意见时,应推举代表进行代表陈述,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十人。 参考资料: - 《請願法》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SLM/index.html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文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文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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