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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法6集體請願之陳述應推代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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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請願法》第6條的规定,当人民集体向各机关提出請願并陈述意见时,应推举代表进行代表陈述,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十人。 参考资料: - 《請願法》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SLM/index.html

立法沿革 2

(0431207 制定)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文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0581205 全文修正)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0431207 制定)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文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0581205 全文修正)

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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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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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請願法第 6 條規定:「人民集體向各機關請願,面遞請願書,有所陳述時,應推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請願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請願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