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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法 第 7 條(受理機關得通知請願人前來答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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