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根據請願法第7條,當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有權通知請願人或其代表前來,以進行答詢。然而,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十人。 這項規定可以確保當機關需要進一步了解請願人意圖或基本情況時,可以要求請願人或代表進行答詢。這有助於機關更好地理解問題,並更準確地做出決策。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個民眾請願要求提高某個社區公園的安全設施。當地政府接受了這個請願案件,並根據請願法第7條的規定,他們可以通知請願人或其代表前來進行答詢。在答詢過程中,請願人可以進一步說明他們的要求,並提供更多證據或理由支持他們的主張。政府機關可以根據這些答詢的內容,更全面地評估請願事項,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備詢。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備詢。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時,得通知請願人或請願人所推代表前來,以備答詢;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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