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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法8請願案件之結果應通知請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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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請願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在處理請願案件時,應將處理結果通知請願人。如果該機關不屬於該請願事項的職掌範圍,應將應當接收該請願案件的機關通知請願人。根據該法條的要求,機關在處理請願案件後應主動通知請願人處理結果,並將相關信息轉交至該案件相關的機關。

立法沿革 2

(0431207 制定)

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歧視待遇。

(0581205 全文修正)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0431207 制定)

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歧視待遇。

(0581205 全文修正)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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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請願法第 8 條規定:「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請願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請願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