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請願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在處理請願案件時,應將處理結果通知請願人。如果該機關不屬於該請願事項的職掌範圍,應將應當接收該請願案件的機關通知請願人。根據該法條的要求,機關在處理請願案件後應主動通知請願人處理結果,並將相關信息轉交至該案件相關的機關。
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歧視待遇。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受理請願機關,或請願人所屬機關之首長,對於請願人不得有脅迫行為,或因其請願而有歧視待遇。
各機關處理請願案件,應將其結果通知請願人;如請願事項非其職掌,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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