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最高法院分庭得借用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印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9條規定,最高法院在設置分庭時可以借用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的印信。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範例:最高法院在設置新的分庭時,可以向所在區域的高等法院或分院借用其印信,以作為辦公文件的識別,這樣可以保持最高法院在不同區域內的統一形象和權威性。
立法沿革 3 版
(0270122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借用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印信。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得借用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印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0122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借用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印信。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得借用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印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