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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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分庭得酌用雇員,繕寫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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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8條規定:最高法院分庭得酌用雇員,繕寫文件。據此,最高法院的分庭在審理案件時可以聘用雇員協助繕寫相關文件。 舉例而言,最高法院曾於95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中,根據此條規定選編一則具有參考價值的判例。該判例涉及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利用雇員協助繕寫相關文件,並針對案情做出了具體的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回答僅為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分析,請以法律專業人士的解釋為準。
立法沿革 3 版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借用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印信。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酌用雇員繕寫文件。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得酌用雇員,繕寫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借用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印信。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酌用雇員繕寫文件。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得酌用雇員,繕寫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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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