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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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分庭之書記官,得由分庭就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呈請調用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其他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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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7條,最高法院分庭的書記官可以向該區域的高等法院或分院呈請調用若干人,擔任紀錄和其他事務。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分庭可以根據需要調動一些人力資源來協助處理相關工作。具體的案例或相關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查詢最新的法條解釋或相關實務案例資料。
立法沿革 3 版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酌用雇員若干人,繕寫文件。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之書記官,得由分庭就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呈請調用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其他一切事務。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之書記官,得由分庭就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呈請調用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其他一切事務。
- 書記官名詞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酌用雇員若干人,繕寫文件。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之書記官,得由分庭就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呈請調用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其他一切事務。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之書記官,得由分庭就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呈請調用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其他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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