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最高法院分庭檢察官之職務,得由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6條,最高法院分庭檢察官的職務可以由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的檢察官代理執行。這意味著當最高法院分庭檢察官在特定情況下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由同一區域內的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代為執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最高法院的分庭檢察官職務能夠順利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分庭檢察官可以委託區域內其他法院的檢察官代為執行職權。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2661)
立法沿革 3 版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書記官,得就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調用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其他一切事務。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檢察官之職務,得由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代理。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檢察官之職務,得由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代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書記官,得就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調用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其他一切事務。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檢察官之職務,得由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代理。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檢察官之職務,得由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代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