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為便於處理訴訟事件,得就適當區域設置分庭。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32.07.20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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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分庭之設置及其管轄區域,以司法院院令定之。
最高法院分庭得設於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
最高法院分庭設推事五人至七人,以資深一人充庭長,處理該分庭一切事務,並兼民刑事庭審判長,其餘推事分掌民刑審判事件。
最高法院分庭檢察官之職務,得由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檢察官代理。
最高法院分庭之書記官,得由分庭就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呈請調用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其他一切事務。
最高法院分庭得酌用雇員,繕寫文件。
最高法院分庭得借用各該區域內高等法院或分院印信。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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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32.07.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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