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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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分庭之設置及其管轄區域,以司法院院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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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2條,最高法院分庭的設置及其管轄區域是由司法院院令規定的。具體依據該條款的參考資料需要根據最高法院院令的相關規定來解釋,以確定最高法院分庭的具體設置和管轄區域。 備註:由於提供的資料片段篇幅有限,無法提供完整的參考資料,建議參考最高法院院令相關內容以獲取全面的解釋。
立法沿革 3 版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之設置及其管轄區域,以司法院令定之。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之設置及其管轄區域,以司法院院令定之。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之設置及其管轄區域,以司法院院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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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之設置及其管轄區域,以司法院令定之。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之設置及其管轄區域,以司法院院令定之。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之設置及其管轄區域,以司法院院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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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