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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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分庭得設於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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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3條,最高法院分庭可以設在各該區域的高等法院或分院內。
立法沿革 3 版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設於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設於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得設於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設於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得設於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得設於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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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