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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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4條,最高法院分庭的職責是受理各區域內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裁決提起上訴或抗告的案件。這條法條確定了最高法院分庭的管轄權和審理範圍。根據該法條,如果當事人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判決不滿意,他們可以向最高法院分庭提起上訴或抗告,以尋求更高一級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以下是一個例子:假設在某案件中,高等法院作出一個有爭議的判決,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4條提起上訴,要求最高法院分庭對該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
立法沿革 3 版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第三審民刑事件。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第三審民刑事件。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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