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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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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之裁判上訴抗告之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4條,最高法院分庭的職責是受理各區域內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裁決提起上訴或抗告的案件。這條法條確定了最高法院分庭的管轄權和審理範圍。根據該法條,如果當事人對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判決不滿意,他們可以向最高法院分庭提起上訴或抗告,以尋求更高一級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以下是一個例子:假設在某案件中,高等法院作出一個有爭議的判決,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4條提起上訴,要求最高法院分庭對該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

立法沿革 3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第三審民刑事件。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0270122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第三審民刑事件。

(0270719 制定)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0320720 全文修正)

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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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 4 條規定:「最高法院分庭受理各該區域內不服高等法院或分院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