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規定了審判長在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這表示當審判長對某個案件進行處分時,必須在相關的筆錄中清楚記錄下處分的原因。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處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如果審判長在處分時沒有記明事由於筆錄,這就違反了法律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監督該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九條修正後移列。 二、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明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行政監督體系。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一、本條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九條修正後移列。 二、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明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行政監督體系。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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