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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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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規定了審判長在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這表示當審判長對某個案件進行處分時,必須在相關的筆錄中清楚記錄下處分的原因。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處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如果審判長在處分時沒有記明事由於筆錄,這就違反了法律規定。

立法沿革 2

(1040421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監督該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九條修正後移列。   二、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明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行政監督體系。

(1090522 全文修正)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10404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第二款由原條文第九條修正後移列。   二、參考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明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行政監督體系。

(10905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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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規定:「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