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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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 2.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成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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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11條,法官學院可以根據業務需求設立各種委員會,並且可調動內部人員擔任委員會的工作。此外,委員會成員的性別不能低於三分之一。 舉例來說,如果法官學院決定成立一個審查倫理研究的委員會,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11條,他們可以從法官學院內部調動相關人員擔任這個委員會的職務。同時,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11條的第2項,這個委員會成員的性別在成員中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確保委員會的性別平衡。
立法沿革 2 版
(0811030 制定)
本所各項行政章則,由本所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
立法理由規定本所之各項行政章則由本所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成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綜理第二條所定事項,有成立各項專責委員會之必要,爰列本條規定。 三、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之潮流,強化法官之培訓應有性別觀點,各種委員會成員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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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030 制定)
規定本所之各項行政章則由本所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
(102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綜理第二條所定事項,有成立各項專責委員會之必要,爰列本條規定。 三、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之潮流,強化法官之培訓應有性別觀點,各種委員會成員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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