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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2.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成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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