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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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處務規程及各項行政章則,由本學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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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12條,本學院的處務規程和行政章則需要由學院自行擬訂,並報請司法院核定。這條法規確定了法官學院在處理內部事務和行政規章時的程序。具體來說,法官學院需要自行起草相關規章,並將其提交給司法院審查核定。這可以確保法官學院的運作符合法律和相關法規的要求。 資料來源:法官學院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21)
立法沿革 2 版
(0811030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處務規程及各項行政章則,由本學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核定名詞
(0811030 制定)
規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10204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十一條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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