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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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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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二條條次變更。 二、為使本學院業務與法官法等其他法令規定應由本學院執行之業務相銜接,爰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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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二條條次變更。 二、為使本學院業務與法官法等其他法令規定應由本學院執行之業務相銜接,爰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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