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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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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綜理院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法官學院設有一位院長,職務位階為簡任第十四職等,負責綜理院務。該條款並未提及具體的內容,而是主要針對院長職位的設置和職等的確定進行規定。在參考資料中,需要找出法官學院組織法第3條相關的內容和範例,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立法沿革 2

(0811030 制定)

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各組視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立法理由規定本所內部組織。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綜理院務。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規定本所內部組織。

(10204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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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綜理院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