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綜理院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3條的規定,法官學院設有一位院長,職務位階為簡任第十四職等,負責綜理院務。該條款並未提及具體的內容,而是主要針對院長職位的設置和職等的確定進行規定。在參考資料中,需要找出法官學院組織法第3條相關的內容和範例,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立法沿革 2 版
(0811030 制定)
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各組視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立法理由規定本所內部組織。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綜理院務。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1030 制定)
規定本所內部組織。
(10204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四條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學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