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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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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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組織法第4條,法官學院設有一名主任秘書,該職位的等級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參考資料: 根據《法官學院法》第4條,法官學院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立法沿革 2 版
(0811030 制定)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綜理本所業務。
立法理由規定本所所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1020430 全文修正)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學院主任秘書之職稱、官職等。 二、有關各訓練機構之資源整合、機關整併及司法院法官學院之層級定位等,未通盤檢討確認前,司研所原有職務結構及列等均仍應維持現行組織法之規定,不宜再予提高, 爰本條「主任秘書」之職務列等,維持原「秘書」之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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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030 制定)
規定本所所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1020430 全文修正)
一、明定本學院主任秘書之職稱、官職等。 二、有關各訓練機構之資源整合、機關整併及司法院法官學院之層級定位等,未通盤檢討確認前,司研所原有職務結構及列等均仍應維持現行組織法之規定,不宜再予提高, 爰本條「主任秘書」之職務列等,維持原「秘書」之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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